:政府采購中的貨物項目可以使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嗎?
:不是所有貨物類采購項目都可以采用,對于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 號)第三條情形的貨物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條規定了,“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競爭性磋商,具有時間短,能綜合評分的特點,很多采購人青睞用,但是一定程度上有濫用的趨勢?!墩少徃偁幮源枭滩少彿绞焦芾頃盒修k法》(財庫〔2014〕214號)規定了競爭性磋商的適用情形,需要嚴格遵守,不可濫用。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條
(由公司運營管理部撰稿)